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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新政策对农村合法收养子女予以奖励

    2月24日,省卫计委印发《合法收养子女人员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合法收养子女人员可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通知》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确认条件增加一类目标人群,即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同时符合“奖励扶助”四项基本条件的,可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半边户”合法收养子女并符合“奖励扶助”相关条件的,农村户籍的一方也可以纳入奖励扶助。

      省卫计委介绍,我省确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项基本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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